直接答案:9710、9810和1039是海关监管方式代码,不能仅凭代码判断能否退税或能退多少。应先核对真实交易模式、纳税人身份、货物适用政策和申报凭证。9810符合条件的未售海外仓货物可以申请出口预退税;1039符合市场采购条件的出口货物适用的是免税管理,不能直接理解为取得出口退税。
政策核对日期:2026年10月7日。本文保留原发布记录,并按现行税务、海关和商务部门文件修订。2026年出口业务与2025年底前的历史业务,应分别核对适用规定。
一、先区分海关申报方式与税务处理
| 监管方式 | 对应业务 | 退(免)税判断重点 |
|---|---|---|
| 9710 |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: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,直接出口给境外企业。 | 按真实出口业务及纳税人条件判断退(免)税,不存在仅凭9710代码就“全额退税”的规则。 |
| 9810 |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:货物先出口至海外仓,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并交付。 | 区分已售与未售货物;未售货物符合条件时可按出口预退税办理,后续仍须销售核算。 |
| 1039 | 市场采购贸易。 | 核对指定市场、经营主体和综合管理系统等适用条件;符合条件的货物按市场采购出口免税规定办理,免税与退税不同。 |
9710、9810的业务定义见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。市场采购出口免税范围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(经修订)。申报方式应与实际业务一致,不应为了取得某种税收结果而改变或虚构交易模式。
二、2026年出口退(免)税先核对什么?
根据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,适用退(免)税的出口货物通常需核对境外销售、真实报关离境、会计销售核算及按规定收汇等条件;视同出口及专门政策另有规定的,应按对应规则处理。生产企业、外贸企业适用的计算办法不同,商品退税率也不能统一写成“全额退税”。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,纳税人首次申报出口退(免)税或者申请相关证明时,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(免)税备案。企业应由财务或税务人员核对自身适用办法、凭证与申报期限;不宜把“所有企业先升级一般纳税人”列为通用办理步骤。
- 主体与业务:出口主体、销售和账务主体、实际交易及代理关系是否一致、可追溯。
- 货物与凭证:商品代码、采购或生产记录、发票、报关单及运输资料是否对应;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所需申报凭证应分别核对。
- 税收结果:该货物适用退(免)税、免税还是征税,使用什么计算办法和有效退税率。
- 时间:按业务发生时间核对申报和收汇期限,及时留存合同、物流、代理报关及其他规定资料。
出口增值税、消费税退(免)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;海关负责相关报关和监管信息。不要把海关申报成功等同于税务机关已经审核通过退税。
三、9810不是必须等海外仓货物卖完才能申报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实行出口海外仓“离境即退税、销售再核算”:货物报关离境后,已售货物按现行规定申报,未售货物可按出口预退税申报,并使用“海外仓预退”业务标识。
出口预退税不是最终免除核算责任。核算期从税务机关办结预退税的次月1日起,至次年4月30日止。核算时应按实际销售情况确认差异并调整;仍未售货物需按规定缴回预退税,后续实现销售后可再按现行规定申报。
海外仓使用证明并非只能是一张仓储费用发票。公告允许在无法取得出口合同时,用订仓单、自营仓所有权文件、租赁协议或其他能够证明海外仓使用的材料备案;销售佐证资料也须按规定及时留存。具体申报资料应由企业财务核对,不能通过虚构订单或销售记录申请退税。
四、两项已取消的备案,不要继续列为前置条件
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:商务部已公告,自2022年12月30日起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。该变化不等于企业不需要办理海关、税务等其他适用手续。见商务部关于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通知。
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: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自2024年12月15日起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,并取消相关收款单电子信息传输要求。企业仍需按规定传输订仓单、交易和物流等适用电子信息并保证真实;税务收汇和凭证要求应另按税务规定判断。
五、常见问题
没有先收到外币,就一定不能申报吗?
不能一概而论。9810未售货物的出口预退税有专门安排;一般出口业务也需区分正常收汇、符合规定的视同收汇、合同约定期限及跨境人民币结算等情况。取消海关收款单传输不代表取消税务收汇要求。应结合2026年第5号公告的收汇管理规定核对。
1039免税,是否还能按同一批货物取得出口退税?
免税和退税是不同处理结果。应按市场采购业务的真实条件和相应免税规定办理,不能把“无需取得进项专票”表述成“无票也能取得出口退税”,也不能把所得税核定征收作为所有1039企业都适用的安排。
9710是不是所有欧洲卖家的最佳方案?
不是。直接向境外企业销售、先备货至海外仓和市场采购属于不同业务。先确定真实交易与仓储模式,再选择适用申报方式;物流费用、税务处理及平台要求要分别核对。
六、物流资料与税务判断怎样衔接?
发货前,建议由出口企业财务、税务人员与报关及物流服务方共同核对品名、商品代码、发票、装箱单、监管方式及运输记录。使用欧洲海外仓中转或欧洲FBA头程时,应另外保留入库、分仓、销售及交付记录的对应关系。
向乐丰联运询价时,可以提供预计出货方式、货物资料和目的地,并说明需要衔接的报关及物流凭证。可提供的资料以实际承运、报关关系及合同约定为准。企业是否符合退(免)税条件、能退多少以及何时办结,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审核;本文不承诺退税结果,也不将物流服务等同于税务代理服务。
最后更新:2026年10月7日。本次修订删除旧备案要求、未证实的口岸限制和税额承诺,并补充9810出口预退税与2026年现行管理依据。本文用于业务准备参考,个别商品、历史业务和特殊交易应另行核对有效文件。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