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规信息核对日期:2026年10月30日

出口欧盟的木制家具、纸制品、天然橡胶轮胎、咖啡等商品,可能涉及欧盟零毁林法规(EUDR)。企业需要先确认产品是否列入现行管控清单,再判断谁负责尽职调查和声明提交,并准备能够追溯至原料生产地的资料。
对于中国出口企业,建议在订舱和安排欧洲FBA头程之前,完成产品范围、进口主体及资料完整性核对,把补充资料所需的时间纳入出货计划。
一、EUDR是什么?出口欧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?
EUDR是EU Deforestation Regulation的简称,通常称为“欧盟零毁林法规”或“欧盟反毁林法规”,法规编号为Regulation (EU) 2023/1115。
受管控产品进入欧盟市场,需要满足以下核心条件:
- 无毁林要求:相关原料不得产自2020年12月31日后发生毁林的土地;木材还涉及森林退化要求。
- 合法生产要求:符合原料生产国适用的相关法律。
- 尽职调查与声明要求:由责任主体按适用制度完成尽职调查,并提交尽职调查声明(Due Diligence Statement,简称DDS)或符合条件的简化声明。
EUDR属于法定合规要求,不能仅凭一份供应商承诺或第三方证书判断产品已经合规。欧盟委员会尽职调查说明
二、EUDR什么时候开始适用?
现行主要适用日期为2026年12月30日,部分符合条件的微型和小型经营者适用日期为2027年6月30日。特定新增产品另有安排。
| 主体或产品情形 | 适用日期 |
|---|---|
| 大型及中型经营者 | 2026年12月30日 |
| 原欧盟木材法规(EUTR)已涵盖产品所涉及的微型、小型经营者 | 2026年12月30日 |
| 其他符合延期条件的微型、小型经营者 | 2027年6月30日 |
| 2026年修法新增的速溶咖啡、部分棕榈油衍生物、冷冻牛舌等产品 | 2027年12月30日 |
上述日期是相关义务的适用时间,不能与法规最初生效时间混淆。微小企业延期还涉及法定资格和过渡条件,不能只按中国公司的员工人数自行判断;木制品也应核对是否属于原EUTR涵盖范围。欧盟委员会现行适用时间说明

三、哪些出口产品受到EUDR管控?
EUDR涉及牛、可可、咖啡、油棕、橡胶、大豆和木材七类基础商品,以及附件一列明的相关产品。
| 基础商品 | 常见核查对象举例 |
|---|---|
| 木材 | 木板、胶合板、部分木制家具、木浆、纸及纸板制品 |
| 橡胶 | 天然橡胶、含天然橡胶的部分新充气轮胎等 |
| 咖啡 | 生咖啡豆、烘焙咖啡及清单列明的相关产品 |
| 可可 | 可可豆、可可脂、可可粉、巧克力等 |
| 油棕 | 棕榈油、棕榈仁油及指定衍生物 |
| 大豆 | 非播种用大豆、豆油、豆粕等 |
| 牛 | 活牛、牛肉及清单列明的部分制品 |
判断产品是否受管控,需要同时核对CN/HS编码、产品描述、原料及排除条件。不能把“含有七类原料之一”直接等同于“必然适用EUDR”。
2026年的附件一调整已移除牛皮革、翻新轮胎、部分硫化橡胶制品等条目,并新增速溶咖啡等产品。企业应使用更新后的清单,避免沿用旧版产品分类。欧盟委员会产品范围调整说明
四、DDS由谁提交?中国卖家需要做什么?
责任取决于真实交易和进口安排,而非企业是否被称为“卖家”“工厂”或“货代”。
| 业务情形 | 需要重点确认的事项 |
|---|---|
| 中国工厂向欧盟进口商供货 | 配合提供原料来源、生产地、地块及合法性等资料,供责任主体完成尽职调查 |
| 企业首次将相关产品投放欧盟市场 | 通常需要承担上游经营者的尽职调查及声明义务 |
| 中国企业自行作为进口放行主体 | 可能直接承担经营者义务,同时需要核对欧盟境内相关主体的责任 |
| 产品已在上游完成尽职调查,企业属于下游经营者或贸易商 | 按现行规则履行信息留存、问题通报等义务;首个下游主体另需收存相关声明编号或标识 |
现行规则已简化下游义务,不能要求所有供应链企业重复提交DDS。符合条件的微小初级经营者另有简化声明制度。
持有EORI号码、采用某种贸易条款,或将货物发往FBA仓库,都不足以单独确定EUDR角色。欧盟委员会角色与职责说明

五、出口前需要准备哪些EUDR资料?
建议围绕具体产品和批次建立资料档案,使原料来源、产品数量和交易记录能够相互对应。
| 资料类别 | 主要内容 |
|---|---|
| 产品资料 | 品名、编码、材质、相关原料及数量 |
| 生产信息 | 原料实际生产国、生产日期或时间范围 |
| 地理定位 | 原料生产地块的定位信息;牛类产品涉及相关饲养场所 |
| 木材信息 | 树种通用名称及完整科学名称 |
| 合法性证据 | 与实际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土地使用、采伐或生产等证明 |
| 无毁林证据 | 足以核验的地块历史、地图、遥感分析或其他支持资料 |
| 供应链资料 | 供应商信息、采购与运输记录、批次对应关系 |
一般地理定位规则要求坐标至少保留六位小数;对牛以外的相关商品,面积超过4公顷的生产地块需要提供多边形边界。适用简化制度的主体另按相应规定办理。
工厂或仓库地址不能直接替代原料生产地块信息。涉及多个原料产地时,也应覆盖相关来源。EUDR现行文本第2条及第9条

六、如何把EUDR准备工作纳入欧洲物流计划?
从发货安排看,建议按以下顺序推进:
- 先核对产品范围:按SKU检查编码、材质、用途及适用日期,形成需要补充资料的产品清单。
- 明确责任主体:确认进口商、实际投放市场主体及声明提交方,约定资料提供和复核分工。
- 在订舱前检查缺口:特别关注原料生产地、批次追溯和合法性证据,向供应商预留补充时间。
- 衔接声明与海关申报:对于需要填写声明编号或标识的进口业务,由申报方提前核对并完成传递。
- 同步调整交付计划:资料尚未具备时,重新评估出运、到港、海外仓中转及FBA预约安排。
对相关进口业务,尽职调查、适用声明提交及编号取得,应在递交海关申报前完成。取得编号也不代表产品已通过监管机关的实质审核。欧盟委员会进口申报与尽调时间说明
采用欧洲海运或欧洲FBA头程方案时,建议把资料准备进度与运输时间一起评估,避免货物先到、资料随后补充。
七、EUDR常见问题
1. 有FSC或PEFC认证,还需要做EUDR尽职调查吗?
需要按企业实际角色履行适用义务。认证及第三方验证可以提供辅助证据,但不会自动形成EUDR合规“绿色通道”,也不能替代责任主体的尽职调查。欧盟委员会2026年实施指南
2. 随货使用的木托盘、木箱也要做EUDR吗?
应区分随货包装和作为商品销售的包装。仅用于承载、保护或运输其他商品,并随该商品提供的包装,在满足附件一规定条件时可被排除;独立销售的新木托盘、木箱仍需核查。可重复使用包装另有具体排除规则。2026年附件一修订规定
3. 中国属于低风险国家,是否就不用准备资料?
不是。截至本文核对日期,中国列为低风险国家,但低风险不等于豁免。欧盟委员会国家风险清单
风险判断还要关注相关原料实际生产国。例如,在中国加工的木制品使用其他国家生产的木材,不能仅凭“中国制造”判断全部原料适用低风险安排。符合条件的简化尽调仍需收集规定信息,并关注混料和规避风险。
4. 拿到DDS参考号,是否就能保证清关放行?
不能。DDS是责任主体对已完成尽职调查作出的声明,相关内容仍可能接受主管机关检查;海关申报和其他适用产品要求也需要分别满足。欧盟委员会EUDR信息系统说明
对欧出口,先把资料准备与运输安排衔接好
对于受EUDR影响的货物,产品范围、责任主体和原料追溯资料应尽早确认。提前发现资料缺口,才能更合理地安排订舱、清关、海外仓中转和末端交付。
乐丰联运围绕中国至欧洲的海运、中欧铁路、FBA头程、海外仓及自税合规清关提供物流服务。计划出货时,可准备目的国、产品名称及编码、材质、进口主体信息和预计发货时间,联系乐丰联运,沟通具体运输与清关衔接安排。
本文用于对欧出口资料准备与物流安排参考。产品适用范围及法定义务,应结合现行法规和具体业务情况判断。







